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我市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渝府办发[2021]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类规定可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包含纵向科研项目和非财政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间接费用预算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以直接提取的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预算经学校科技处核准后,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
第五条 为保障项目研究顺利开展,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组在编制预算经费时须足额预算项目间接费用。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有间接费用预算比例限制的,则按照其规定比例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无明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限制的,则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分类提取:
(一)纵向项目核定比例按照总经费(配套经费部分不纳入)扣除设备购置费、扣除外拨科研合作(外协)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二)横向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间接经费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设定,但间接经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80%。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分配
第七条 项目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资源占用费和科研奖励绩效三部分。
(一)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指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如项目申报、论证、检查、结题等有关管理费的补助支出。应优先足额列支。
项目下达部门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统一按项目下拨总经费的2%提取(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电大科〔2020〕4号)相关规定提取。
(二)资源占用费
资源占用费指为项目研究产生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项目组可从间接费用支付学校或学院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收取的资源占用费。
(三)科研奖励绩效
科研奖励绩效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科研奖励绩效的比例不设限制,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后,可全部用于相关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的科研奖励绩效。
对间接费用明确核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科研项目,每笔间接费用到账后,由学校科技处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剩余的间接费用作为各个项目的科研奖励绩效。
第四章 间接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 提取的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九条 科研奖励绩效支配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项目立项拨款后,学校统筹分配至各项目组,项目组可提取本项目间接费用中的奖励绩效。
(二)各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奖励绩效发放申请表》或报销凭据,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或办理提取手续。
(三)被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已报销或提取的间接经费。
校内在职职工只能通过科研奖励绩效发放科研劳酬,不得以劳务费方式发放。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在核发项目组成员奖励绩效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项目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选择分次领取或一次领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文件执行。
附件:科研项目奖励绩效发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