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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9-01-08 22:13 来源: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 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 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 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紧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 成果,加大对党的理论创新研究阐释力度,把学习研究阐释当代 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作为重中之重;紧密结合国家和我市经 济社会发展实践,加强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视基础理论 研究,推动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大力促进我市 教育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项目主要资助在渝普通高校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 领域开展的各类科学研究活动,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工作 需要承担本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透明、择优的原则,同时兼顾不同申报单位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助推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倡导和弘扬理论 联系实际,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 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第五条 项目实行市教委、各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 理体制,协调配合,共同管理

(一)市教委是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社科项目研究中长 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 ;组织签订项目立项合同,按照合同划拨项目经费;布置项目 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定本单 位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 果鉴定等;按照合同要求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条件保障; 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立项合同, 组织项目参与人召开开题会、论证会等,落实项目研究任务分工, 按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接受 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类别包括规划项目、党的重大创新理论研究专 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党建与纪检监察专项、市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平台项目、委托项目和其它各类专项任务。

第七条 立项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一)重大项目以解决国家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 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 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具体选题由市教 委结合实际需要发布。

(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市教委通过发布课题指南和立 项重点等方式予以确定,具体选题由项目申报人根据立项重点结 合个人研究特长自拟,同时鼓励申请人从政府工作部门或成果应 用部门征得选题开展研究。

第八条 项目一般一年组织申报一次。规划项目、大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专项、党建与纪检监察专项一般于当年年底发布次年 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党的重大理论创新 研究项目、委托项目和其它各类专项任务发布时间根据当年工作 安排确定,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职教师或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具 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 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限1人,同一年度申请项目限1项,且应当 是所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每个项 目组成员同一年度参与的市教委社科项目(含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

(三)重大项目申报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四)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申报人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校学工部、研工部、教师工作部、团 委工作人员,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在一线 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五)党建和纪检监察专项申报人为从事高校党建、纪检监察和统战工作的专家、党务工作人员。

(六)市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平台项目申报人为所在基地聘 请的专兼职研究人员,项目选题须与平台主攻方向一致,选题须 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委托项目和其它各类专项任务申报条件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市教委以往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 "(择优资助项目、委托项目除外)尚未通过结题验收

(二)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经 ,无配套经费的不予受理

(四)项目负责人承担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被撤项,或在项


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并相应减少所在单位项目申报指标数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方式组织开展, 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

请课题政治方向和学术价值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市教委按照有关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项目类别和 实施要求,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市教委根据年度经费预 算和工作重点,结合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经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需保密的除外),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高校、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 教委签订项目任务书,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 放弃。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目标、内容等。研 究过程中,如确需对课题研究范围重点、项目组成员及顺序、结 题成果形式等进行调整的,均须有充分理由,并如实填写《重庆 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 单位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不 得变更。


 

 

第十六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者,申请延期时间最多不 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 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 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亡故、重大伤残、长期出国(境)、工 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导致项 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教委可强制中止项目:

(一)研究成果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久拖不结、无故延期,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 任务的;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 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 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 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 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往年项目进行集中清理, 通知到期应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题率、 结题质量、项目管理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市教委下达申报指标的 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结项手续。

(一)重大项目成果鉴定由市教委组织,其他项目成果鉴定 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成果鉴定由以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 行。成果鉴定专家2人以上,半数以上由外单位同行专家组成, 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二)申请结项须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社科研究项目结 题报告书》,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 汇总后集中向市教委报送。

(三)市教委每年6月、11月集中开展项目结项工作,对通 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此 期间集中办理结项。

第二十二条 结项一般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术专著: 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完成10万字以上 的书稿并正式出版。到期暂未出版的附出版合同和文稿。

(二)系列论文(到期暂未发表的须附用稿通知和文稿):

重大项目: 须公开发表4篇及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关的学术论 ,其中至少1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 )、《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重点项目: 须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关的学术论 ,其中至少1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 )、《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或至少2篇在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一般项目: 须公开发表2篇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关的论文,其 中至少1篇在《领导决策参考》《决策建议》《重庆社科智库成果 要报》《重庆日报》理论版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研究报告: 2.5万字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 证明材料): 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成果被厅 局级及以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采纳或写入相关文件。

(四)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 等奖以上奖励。

研究成果在发表、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须标明 "XX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XX项目(项目编 )";基地项目的作者单位需署名"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XX"”。未标注者不认可为项目成果。

第二十三条 结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 三份(经结题验收后,由市教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 留存一份):

(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书》;

(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

(三X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X或 立项通知);

(四)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 学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五)项目成果(出版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报告)原件或复 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立项合同书对结项条件另有约定的,以立项合 同书约定相关条款为准。项目立项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申请免予鉴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负责人、以本项目为基础获得教 育部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资助;

(二)本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正职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三)本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研究主题相关论文,被《新华文摘》部分转载,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 系列期刊全文转载,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

学术文摘》摘编;

(五)重大、重点项目: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人民日报》(理 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以

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与研究主题相关论文2篇以上;

(六)一般项目: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 《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以及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与研究主题相关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立项类型、 预期成果等情况予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 1的比例提 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及间接费用比例参照 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 ,应当按照我市相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制定本单位

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

控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财务审 计并按规定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如有违规使用的资金应当一并退 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当实行单独项目帐核算、专款专用。 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项目承担 高校,市教委将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教委原人文社科项 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立项的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的管理以 项目合同书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