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防止学术腐败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员工以及所有以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名义从事的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努力传承和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促进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五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修身正己,反对沽名钓誉、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粗制滥造不顾质量追求数量和损人利己等不良学术风气和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六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第七条 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八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软件、专利及文学艺术作品等职务成果,学校有权优先使用;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
第九条 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充分论证分析,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十条 申报科研项目需要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须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研究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纠纷。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研究(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研究(实验)数据或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申请验收结题。若因特殊情况(因公出差、国内外进修、病休等)不能按时结题,应提交书面请示申请延期并获得许可,并确保该项目能在延期的期限内完成,避免损害学校科研管理声誉。
第三节 文献引用规范
第十三条 论文、论著应合理引用文献。引用文献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主,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详加注释或说明。
(一)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版本)、页码等;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篇名、期刊名、发表时间、起止页码等;为报纸者,须注明作者、文章标题、报纸名、出版日期和版次等;为电子文献者,须注明作者、电子文献题名、出处或可获得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等。所有引用文献均须认真核对无误。
(二)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勿将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引用。
(三)凡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四)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四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十五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公允,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四节 出版物发表、出版及专利申报规范
第十六条 论文、论著等发表或出版,应遵守以下署名规则:
(一)论文、论著等发表或出版时,应明确标注作者单位。
(二)未参与论文、论著写作或未经他人允许,不得在他人论文、论著中署名,或在本人论文、论著中为他人署名。
(三)合作的论文、论著,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作者应对论文、论著整体负责。合作的论文、论著,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或出版。
第十七条 图书出版时,应准确界定和标注“著”、“编著”、“主编”、“副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十八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他人作品,应征得原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第十九条 论文、论著等发表或出版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条 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二十一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论著投递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或出版。特殊情况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原出处。
第二十二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通知函。
第二十三条 论文、论著等发表或出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发表(发布)或出版,参照本节论文、论著等发表或出版的规范。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专利应按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发明人署名的先后,属于职务发明的,第一专利权人应为学校。
第五节 学术成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注重学术成果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片面追求成果数量的不良倾向,反对粗制滥造。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八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学术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学术成果以抬高、吹嘘自己。
第二十九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立项通知或项目合同相一致;若拟变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三十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虚假填报自己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不得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未经相关机构通过正常程序组织的评议、论证、验收或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公众媒体发布炒作;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研究成果,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第三十三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在岗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或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或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节 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四条 学术评价要坚持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履行职责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合理、方式方法得当,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情况保密。对因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评审专家参与校内外各种学术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正确运用学术权力,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三十七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节 学术批评规范
第三十八条 倡导健康的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三十九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四十条 在开展学术批评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规范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所在部门和科研处给予口头批评、劝诫或警告;经批评、劝诫或警告,仍不思改正继续违反的,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规范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在干部人事任用、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责任人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等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违反本规范的,对于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在我校学习、访问和兼职的资格。
第五章 处理、申诉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对教职员工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审议,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与此相关的具体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举报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当实名举报。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材料。受理举报的机构和人员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接到举报,经初步调查后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1)不启动学术委员会调查程序,向举报人作出说明;(2)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经同意后组织有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开展调查。
(三)调查小组根据举报的事实,应向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有关证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调查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列出不同意见。
(四)校学术委员会接收调查情况报告后,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下达书面通知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并提供新的证明(证据)材料。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复议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复议要求。
(六)校学术委员会将审议(复议)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若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由学校根据本规范“罚则”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公布调查结果澄清事实,并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若系恶意举报、诬告,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举报人相应行政处分;若触犯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具有亲近关系或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要求具有上述关系的人员回避调查;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与举报事实相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任何人有充足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调查,可以要求其回避。凡有上述回避要求,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